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一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被告
- 天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蘭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