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 原告
- 煇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添束
- 被告
- 士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豐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