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啟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壹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柒仟捌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