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告
建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圓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二萬九千零八十五元,折合銀元四十萬九千六百

九十五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千五百零六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十八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三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