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
- 原告
- 鍾秉樺即振泰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林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壹萬捌仟零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