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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上訴人
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774,28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35,0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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