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 原告
-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源
- 送達代收人
- 謝宇海
- 被告
- 合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發然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盧順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伍拾玖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