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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原告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送達代收人
謝宇海
被告
合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然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盧順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伍拾玖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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