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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

原告
傑傳科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佑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合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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