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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林金標
被告
遠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邱木生 住
被告
甲○○ 住

              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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