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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原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送達代收人
蔡正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何信譽即三信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三、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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