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 原告
-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榮
- 送達代收人
- 蔡正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何信譽即三信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三、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