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 原告
-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Tower15,Quee
- 法定代理人
- 駱吉克
- 訴訟代理人
- 黃梅芬
- 被告
-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園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德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於系爭顧問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