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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志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樺興纖維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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