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志宏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樺興纖維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