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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中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次承攬人吳欽德已領取工程款及其與偉祥工程行關係之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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