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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告
炬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檜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七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五十元(註:溢繳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七千三百四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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