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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
摩托迪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富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泉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泉利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玖萬

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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