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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 當事人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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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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