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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捷群環保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為新台幣(下同)八千三百九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九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一百十

二萬六千零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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