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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雷記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戊○○

      甲○○

上列當事人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0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叄仟壹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叄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叄萬玖仟叄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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