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宣勇
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春先、泰利興煤氣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
氣有限公司、裕德企業有限公司、森裕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裕德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氣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泰裕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貳佰伍拾
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