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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 原告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李柔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送達代收人 甲 代 理 人 李柔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聲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壹萬肆仟零伍拾元│CF九一六九三四│  │ │ │司        │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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