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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
立可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元證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華南銀行龜山分行,票載金額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票號FC0000000號,票載受款人立可停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主文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主文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主文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D?C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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