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 聲請人
- 立可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元證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華南銀行龜山分行,票載金額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票號FC0000000號,票載受款人立可停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主文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主文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主文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D?C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