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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
錦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錦馨企業有限公司陳│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元 │0000000 │││ │勝富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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