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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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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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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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威食品行黃政河 │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肆萬陸仟叁佰元 │AF0五四八九八│ │
│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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