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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請人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
│北平中興樓菜館│新竹國際商業  │壹萬伍仟元        │AA0000000 │91.10.10  │
│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新明分行  │                │          │          │
│王俊海        │              │                  │          │          │
├───────┼───────┼─────────┼─────┼─────┤
│嘉亭股份有限  │遠東商限      │貳萬捌仟壹佰叁拾元│BP0000000 │91.09.25  │
│公司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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