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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請人
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 法官 管靜怡~B 法官 張明儀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貳拾萬壹仟伍佰柒│AN0五一四四七│││ │限公司簡茂男│││拾伍元│八││├─┼─────────┼─────────┼───────────┼────────┼────────┼──┤│2│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彰化商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參拾貳萬柒仟陸佰│AN0五一四四七│││ │限公司簡茂男│││元│七││├─┼─────────┼─────────┼───────────┼────────┼────────┼──┤│3│群富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拾萬陸仟伍佰柒│AA三三三七七五│││ ││鎮分行││拾伍元│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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