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四號
- 聲請人
- 范新武即興志昇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三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祥竑電子有限公司黃│上海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肆萬貳仟伍佰肆拾│YMA0一三00│││ │啟祥│││貳元│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