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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
享和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臺灣法可塗裝機械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肆萬肆仟元 │AP0一三0六九│││ │限公司傅春壽│明分行 │││二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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