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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
    陳文章即葳達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七號 聲 請 人 陳文章即葳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 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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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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