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號

聲請人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三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三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歡樂站育樂專業股份│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肆仟陸佰壹拾│QN0四七八四一│  │
│ │有限公司     │         │           │貳元      │七       │  │
├─┼─────────┼─────────┼───────────┼────────┼────────┼──┤
│2│歡樂站育樂專業股份│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叁萬玖仟叁佰玖拾│QN0四七八四五│  │
│ │有限公司     │         │           │陸元      │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