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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除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 原告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法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除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催字 第一九一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雖曾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新聞紙,惟漏 未登載持有前述支票之人應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之期間,致權利人無從申報其權利 ,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凱悅視聽歌城有限公│誠泰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伍萬伍仟壹佰玖拾│CB00四三八七│  │ │ │司        │         │           │元       │三       │  │ ├─┼─────────┼─────────┼───────────┼────────┼────────┼──┤ │2│凱悅視聽歌城有限公│誠泰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柒萬伍仟壹佰壹拾│CB0一0三二0│  │ │ │司        │         │           │伍元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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