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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32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促字第3208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債務人
博浩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胡博雄
債務人
債務人
陳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 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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