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3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促字第3208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傅金銘
- 債務人
- 博浩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胡博雄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 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