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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 原告
    甲○○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蔡紫凌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張春貴      │桃園信用合作社南崁│九十二年七月六日   │陸仟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2│千輝塑膠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壹萬玖仟捌佰元 │NA七六六九九一│  │ │ │         │         │           │        │七       │  │ ├─┼─────────┼─────────┼───────────┼────────┼────────┼──┤ │3│李詩錦      │日盛商銀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壹拾貳萬元   │CC0八二九0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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