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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本件聲請人就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七紙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嘉伸企業社,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張簡純靜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江長強      │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貳仟壹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2│許文貞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玖仟叁佰元   │0000000 │  │ │ │         │陵分行      │           │        │        │  │ ├─┼─────────┼─────────┼───────────┼────────┼────────┼──┤ │3│昇昱汽車材料行吳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陸仟壹佰元   │0000000 │  │ │ │         │陵分行      │           │        │        │  │ ├─┼─────────┼─────────┼───────────┼────────┼────────┼──┤ │4│陳鉦鏞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肆仟壹佰元   │0000000 │  │ ├─┼─────────┼─────────┼───────────┼────────┼────────┼──┤ │5│銘仁企業社周升德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仟捌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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