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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本件聲請人就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七紙票據,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嘉伸企業社,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雯娟

~B書記官 張簡純靜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江長強│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貳萬貳仟壹佰元 │0000000 │││ ││行│││││├─┼─────────┼─────────┼───────────┼────────┼────────┼──┤│2│許文貞│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玖仟叁佰元│0000000 │││ ││陵分行│││││├─┼─────────┼─────────┼───────────┼────────┼────────┼──┤│3│昇昱汽車材料行吳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陸仟壹佰元│0000000 │││ ││陵分行│││││├─┼─────────┼─────────┼───────────┼────────┼────────┼──┤│4│陳鉦鏞│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肆仟壹佰元│0000000 ││├─┼─────────┼─────────┼───────────┼────────┼────────┼──┤│5│銘仁企業社周升德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仟捌佰伍拾元 │0000000 │││ ││壢分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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