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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五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五號

聲請人
成昌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孫惠琳

~B書記官 吳玉金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成昌水電工程企業有│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叁萬壹仟叁佰柒拾│YA五一九一一三│││ │限公司 甲○○│行││肆元│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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