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宏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票面金額中關於「柒萬貳仟參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柒萬貳仟參 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