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七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楊由漢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傅雯惠天翔輪胎行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貳拾伍元│UC七0一一八六│ │ │ │ │ │ │ │0 │ │ ├─┼─────────┼─────────┼───────────┼────────┼────────┼──┤ │2│陳忠義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壹仟捌佰元 │UC五五九九三九│ │ │ │ │ │ │ │一 │ │ ├─┼─────────┼─────────┼───────────┼────────┼────────┼──┤ │3│黎萬耀 │新竹商銀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七八四一│ │ │ │ │ │ │ │七 │ │ ├─┼─────────┼─────────┼───────────┼────────┼────────┼──┤ │4│鵬程輪胎行汪國斌 │新竹商銀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 │ ├─┼─────────┼─────────┼───────────┼────────┼────────┼──┤ │5│范煥智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元 │AA三三七七八五│ │ │ │ │ │ │ │七 │ │ ├─┼─────────┼─────────┼───────────┼────────┼────────┼──┤ │6│陳昭雄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元 │0000000 │ │ ├─┼─────────┼─────────┼───────────┼────────┼────────┼──┤ │7│嘉一輪胎行游銘偉 │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仟叁佰元 │AA三四四三六五│ │ │ │ │ │ │ │一 │ │ ├─┼─────────┼─────────┼───────────┼────────┼────────┼──┤ │8│張旭齡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捌仟陸佰元 │BCB0六一0八│ │ │ │ │ │ │ │四三 │ │ ├─┼─────────┼─────────┼───────────┼────────┼────────┼──┤ │9│徐名福 │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叁仟伍佰元 │FC三六九三六七│ │ │ │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