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百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七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楊由漢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二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億大機械工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貳佰貳拾│AN六0二五四四│ │ │ │限公司郭文雄 │ │ │伍元 │八 │ │ ├─┼─────────┼─────────┼───────────┼────────┼────────┼──┤ │2│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貳仟壹佰捌拾│ER七五四二二0│ │ │ │限公司李榮發 │ │ │元 │七 │ │ ├─┼─────────┼─────────┼───────────┼────────┼────────┼──┤ │3│萬鑫企業社趙玉治 │台灣企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零柒拾陸│AP一五七七九七│ │ │ │ │ │ │元 │二 │ │ ├─┼─────────┼─────────┼───────────┼────────┼────────┼──┤ │4│萬鑫企業社趙玉治 │台灣企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貳萬柒仟叁佰│AP一五九六四一│ │ │ │ │ │ │貳拾柒元 │五 │ │ ├─┼─────────┼─────────┼───────────┼────────┼────────┼──┤ │5│聯利欣機械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貳萬柒仟柒佰貳拾│NC六九六七0七│ │ │ │林宗輝 │ │ │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