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書記官 陳夏施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九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0 │ │ │ │ │ ├─┼───────────────┼──────────────┼────┼───┼────┼───┤ │2│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股票 │壹 │貳佰 │ │ │ │ │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