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法定代理人 賴偉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固定 有明文。惟本件聲請人所持有發票人美利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華南銀行八 德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元,票據受款人明載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一紙,因聲請人託收上開支票不慎遺失,今以 其已先行墊付該票款金額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元予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而 認取得票據權利云云。然依聲請人所訴,其僅代收票據,則票據權利仍屬台灣新 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縱現支票遺失,聲請人已先行墊付票據金額,惟票據行為 係要式行為,聲請人仍不得以此逕認其為票據權利人,而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蔡紫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