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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七三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七三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鍾淑慧

~B書記官 羅英梅~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七三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盛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 ││玖拾玖│玖萬玖仟│││ │ │~八七-ND-0000000│ │ │  ││├─┼───────────────┼──────────────┼────┼───┼────┼───┤│2│盛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五九三││壹│陸佰柒拾│││ │││││伍││├─┼───────────────┼──────────────┼────┼───┼────┼───┤│3│佳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E─000三七六││叁│叁萬│││ ││~八二-NE-000三七八 │││││├─┼───────────────┼──────────────┼────┼───┼────┼───┤│4│佳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四二四一││壹│壹仟││├─┼───────────────┼──────────────┼────┼───┼────┼───┤│5│佳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四六五││貳│壹仟肆佰│││ ││~八二-NX-000四六六 │││零捌││└─┴───────────────┴──────────────┴────┴───┴────┴───┘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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