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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溫煥彬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   │壹仟  │   │ │ │               │一             │    │   │    │   │ ├─┼───────────────┼──────────────┼────┼───┼────┼───┤ │2│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捌拾  │   │ │ │               │三             │    │   │    │   │ └─┴───────────────┴──────────────┴────┴───┴────┴───┘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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