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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
百瞬永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雯娟

~B書記官 張簡純靜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陳芷羚│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貳仟壹佰柒拾元 │0000000 ││├─┼─────────┼─────────┼───────────┼────────┼────────┼──┤│2│范姜文光│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玖仟玖佰肆拾元 │OYOU五八三七│││ │││││九││├─┼─────────┼─────────┼───────────┼────────┼────────┼──┤│3│黃國湧│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叁仟捌佰元│JEC一七九八三│││ ││行│││0七││├─┼─────────┼─────────┼───────────┼────────┼────────┼──┤│4│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叁佰肆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溪分行│││二││├─┼─────────┼─────────┼───────────┼────────┼────────┼──┤│5│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伍仟陸佰陸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溪分行│││一││├─┼─────────┼─────────┼───────────┼────────┼────────┼──┤│6│胡福薰│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叁仟肆佰捌拾元 │AA三五六一六九│││ ││明分行│││九││├─┼─────────┼─────────┼───────────┼────────┼────────┼──┤│7│蔡重誓│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貳仟柒佰肆拾肆元│AA三三八七五五│││ ││鎮分行│││八││├─┼─────────┼─────────┼───────────┼────────┼────────┼──┤│8│鄧光敦│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山│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肆拾元 │0000000 │││ ││子頂分行│││││├─┼─────────┼─────────┼───────────┼────────┼────────┼──┤│9│王寶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叁萬伍仟捌佰元 │AQ00一九八三│││ ││屋分行│││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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