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百瞬永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B書記官 張簡純靜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芷羚 │平鎮市農會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貳仟壹佰柒拾元 │0000000 │ │ ├─┼─────────┼─────────┼───────────┼────────┼────────┼──┤ │2│范姜文光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玖仟玖佰肆拾元 │OYOU五八三七│ │ │ │ │ │ │ │九 │ │ ├─┼─────────┼─────────┼───────────┼────────┼────────┼──┤ │3│黃國湧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叁仟捌佰元 │JEC一七九八三│ │ │ │ │行 │ │ │0七 │ │ ├─┼─────────┼─────────┼───────────┼────────┼────────┼──┤ │4│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叁佰肆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 │溪分行 │ │ │二 │ │ ├─┼─────────┼─────────┼───────────┼────────┼────────┼──┤ │5│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伍仟陸佰陸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 │溪分行 │ │ │一 │ │ ├─┼─────────┼─────────┼───────────┼────────┼────────┼──┤ │6│胡福薰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叁仟肆佰捌拾元 │AA三五六一六九│ │ │ │ │明分行 │ │ │九 │ │ ├─┼─────────┼─────────┼───────────┼────────┼────────┼──┤ │7│蔡重誓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貳仟柒佰肆拾肆元│AA三三八七五五│ │ │ │ │鎮分行 │ │ │八 │ │ ├─┼─────────┼─────────┼───────────┼────────┼────────┼──┤ │8│鄧光敦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山│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肆拾元 │0000000 │ │ │ │ │子頂分行 │ │ │ │ │ ├─┼─────────┼─────────┼───────────┼────────┼────────┼──┤ │9│王寶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叁萬伍仟捌佰元 │AQ00一九八三│ │ │ │ │屋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