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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久尹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

影本、郵票叁拾肆元三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孫惠琳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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