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久尹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
影本、郵票叁拾肆元三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孫惠琳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久尹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
影本、郵票叁拾肆元三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孫惠琳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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