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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孫惠琳

~B書記官 蔡紫凌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壹│壹仟││├─┼───────────────┼──────────────┼────┼───┼────┼───┤│2│久尹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壹│壹仟││├─┼───────────────┼──────────────┼────┼───┼────┼───┤│3│久尹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壹│壹仟││├─┼───────────────┼──────────────┼────┼───┼────┼───┤│4│久尹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壹│壹仟││├─┼───────────────┼──────────────┼────┼───┼────┼───┤│5│久尹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壹│壹仟││├─┼───────────────┼──────────────┼────┼───┼────┼───┤│6│久尹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壹│伍佰柒拾│││ │││││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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