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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

聲請人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育佩

~B書記官 陳夏施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歌華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貳拾陸萬玖仟肆佰│CLA0八一一五│││ ││││伍拾元│九0││├─┼─────────┼─────────┼───────────┼────────┼────────┼──┤│2│歌華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叁拾萬柒仟壹佰柒│CLA0八一一五│││ ││││拾捌元│九七││├─┼─────────┼─────────┼───────────┼────────┼────────┼──┤│3│世大電線電纜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貳拾玖元│AE四八三一三二│││ │司││││九││├─┼─────────┼─────────┼───────────┼────────┼────────┼──┤│4│佑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通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萬伍仟捌佰肆拾│AI九三三六0七│││ │正迪│││元│九││├─┼─────────┼─────────┼───────────┼────────┼────────┼──┤│5│營暢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肆拾貳萬零陸佰陸│AA00一00二│││ │司李忠│行││拾捌元│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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