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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九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
債務人
合眾金屬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設桃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苗
兼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債務人
乙○○ 同右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字第一九三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全字第一九三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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