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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長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區○○街一一八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字第四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九○二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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