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四三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弋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安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設桃園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全玄字第一○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八十七年度全玄字第一○八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