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七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七一號
- 聲請人
- 丁○○
- 即債權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即債務人
戊○○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二五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二五二○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