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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八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慶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隆龍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湖內鄉○○○街三0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字第六九一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年度全字第六九一一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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